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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社会规[2016]2056号
来源: - 日期:2017年11月03日 17:37 作者: (双击滚屏)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是指“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建设的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调度和监管。

第四条 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各类建设标准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工程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疾病谱变化等因素,制订“十三五”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专项,支持各地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建设。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七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计生(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当、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规划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展期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三章 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定额补助项目除外),西藏自治区和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解决,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所有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是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联衔向国家报送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内将所报送项目关联相应的文号后,同步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项目信息应与项目库内保持一致。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地区下达医疗卫生领域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为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本省(区、市)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用于符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采取稽察、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项目库模块)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