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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来源: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6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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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指导。 创业专家团成员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服务项目包括为创业者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企业策划、创业指导、项目筛选、项目设计、项目推介、项目论证、项目评估、考察、评估经营场地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多项服务)

二、免费培训。对入驻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创业补贴1在郴州市辖区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二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郴州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五年以内、并已派遣回郴的郴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的,给予开办费、所得税、房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还贷补贴和创业成功奖励。(具体操作按郴人社发[2010]26号文件执行。)

2在我市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创建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范围内创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其补贴政策按郴政办发[2015]4号文件执行。)

3、对就业困难人员,本市农村低保户在我区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它各类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一年以上且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领取工商执照、在本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区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障金帮助创业。(北劳社【201043号)

四、税费减免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湘财税【201460号第一条)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湘财税【201460号第二条)

3、大学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按现行国家政策落实各项税收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的,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创办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城镇劳动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郴政办发【20154号第十二条)

五、房租补贴1、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正常经营的大学生新创办企业,可免除3年的场地租金。同级财政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同类场地出租单价计算,低于8/平方米·月的据实补贴,最高不超过8/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为符合补贴条件企业实际使用的面积。(郴政办发【20154号第五条)

2、对已享受3年场地租金减免且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可在创业孵化基地再享受3年房租减半的优惠政策,并可享受最长2年期限、最高100万元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郴政办发【20154号第十条)

六、社保补贴对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基数的8%予以补贴,医疗保险按其缴费基数的3%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郴政办发【20154号第七条)

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1、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扩大到所有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项目,并将针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其按规定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网络创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郴政办发【201433号第十条)

2、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并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2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实体有所发展的,可以申请二次贷款。(郴政办发【20154号第十一条)

八、创业项目补贴。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时行创业项目的征集、评估与发布。对被创业项目库采纳的项目给予1000/个补贴;被创业者使用6个月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对提供跟踪指导服务的项目开发者给予项目推介和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500/次。(郴政办发【201433号第六条)

九、创业落户优惠政策。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兴办企业或安置1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允许其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整体迁放本地落户。在我市经商或兴办企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稳定创业1年以上的,就地就近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郴政办发【201433号第八条)

十、创业孵化服务政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 ,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减免场地租金2年。对创建成功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补贴。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每年对孵化基地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停止资金扶持。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化一个创业实体给予2000元补贴。补贴资金在受益财政设立的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内解决。(郴政办发【201433号第九条)